愛滋女備套賣淫 無罪

已做到安全要求 法官:不屬危險性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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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許淑惠╱台中報導】台中市一名感染愛滋病的女子,賣淫被查獲並罰款,但因她隱瞞病情與男客性交,被檢察官起訴。女子辯稱,為防傳染自備保險套要求男客全程使用,無意散播病毒。台中地院審理認定,她自備保險套性交,已做到安全性行為的要求,未違反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規定,昨判她無罪。

 

為養孩子下海

法官張恩賜指出,隱瞞感染愛滋病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,不論他人是否被傳染,都可判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至於「危險性行為的範圍和標準」,衛生署的規定是指「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」,法官據此認定女子已自備保險套隔絕,且未有口交、肛交、接吻等情形,即不屬「危險性行為」故判她無罪。

 
判決書指出,去年3月6日下午,30多歲的愛滋女與男客相約在台中市汽車旅館性交易,被警察查獲,並發現她是衛生局列管的愛滋病患。男客嚇得直呼「很幹」、「死不瞑目」。他經醫院檢查,確認未被傳染才鬆口氣。

 

 

泣訴遭排擠獨養兒

警方偵辦時,將女子賣淫部分依違反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處以罰款;隱瞞感染愛滋病與人性交易部分,則依違反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移送法辦,檢方偵辦後將她起訴。
 

法院開庭時女子聲淚俱下,供稱2005年因施用毒品被逮,在台中看守所驗出感染愛滋病。出獄後遭家人排擠,她帶著與前夫生的小孩在外租屋,為了撫養孩子下海援交,第一次就被逮。

 

女子坦承隱瞞病情與男客性交,但自備保險套要求男客全程使用,無意將病毒傳染他人。她哭稱,染病後恍若天地不容,所幸老天憐憫「讓我的生命重新開始」。她說,去年底一名計程車司機雖知道她是愛滋病患仍與她結婚,今年她生了一個兒子,丈夫和兒子定期檢查都未感染愛滋。

 

 

「珍惜現有的生活」

她說,非常珍惜現有的生活,如果被判刑坐牢將毀掉好不容易得到的幸福。法院表示,因女子與男客性交時確實全程使用保險套,男客得知未染病後,多次傳喚不到庭,無法追查兩人是否還有肛交、口交、接吻或其他體液接觸行為。

 

愛滋女賣淫事件簿

2005/09 女子因吸毒被逮,在看守所驗出有愛滋病並就醫。
2008/03/06 女子為賺錢養兒從事性交易,並要求男客戴保險套,被警方查獲。
2009/06/23 男客檢驗未染愛滋病,女子被依違反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起訴。
2009/09/23 女子向法官淚訴,要男客全程戴保險套,無傳染疾病犯意。
2009/10/23 法官以保險套可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接觸,是安全性行為,判女子無罪。
資料來源:台中地院判決書

 

追蹤愛滋感染者「管理健康 非管理行為」

專家解說

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昨指出,台灣愛滋病感染者近兩萬人,其中約5000人已發病。為加強愛滋病感染者的管理追蹤,各縣市衛生局設有愛滋病感染者及病患的通報系統,各地衛生所定期與感染者聯絡,必要時催促他們再度就醫。
 

他指出,明知已感染愛滋病,卻又不採取安全性行為者,一旦被查獲將移送法辦,疾管局對這些人也會做個案管理,指派衛生所人員定期關心健康狀況,並告知危險性行為的相關規定,「要特別強調的是,我們不是管理他的行為,而是管理他的健康。」

 

法令規範仍應檢討

周志浩說,危險性行為是愛滋病蔓延主因,疾管局多年來一直積極宣導,例如,透過志工團體「愛現幫」走入校園,或到特種行業發放保險套宣導預防愛滋,成效佳。
 

律師余文恭則說,《刑法》處罰的是危險行為,本案法官應是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具危險性,因此判無罪。但他質疑,戴保險套就保證安全嗎?確定不會傳染給他人嗎?若戴套性交事後感染,算不算違法?他認為,針對這類傳染病的刑事處罰規範,仍有很大的檢討空間。

 

記者王吟芳

 

戴套不算危險性行為 愛滋女賣淫判無罪 

社會中心/台中報導 
  

有戴套!法官判賣淫女子無罪

女愛滋病患賣淫卻被判無罪!台中市一名愛滋女病患跟嫖客性交易被抓,遭到檢察官起訴;不過,法官調查交易過程,她雖然隱瞞有愛滋,但過程沒有接吻,而且男客也沒有得愛滋,也不算危險性行為,因此判她無罪。但醫師認為,用保險套不表示就百分之百不會得愛滋,並不認同法官的觀點。

 

愛滋病女患者賣淫獲判無罪,此案例發生在台中市。去年3月,這名女愛滋病患從事性交易被警察查獲,遭到檢察官起訴,不過,一審卻出現大逆轉,原因出在法官認為雖然女子隱瞞有愛滋,但過程中要求男客人戴保險套、不接吻,男客事後也沒有得愛滋,不算危險性行為。

 

不過,法官的觀點,在專業醫師看來並不認同。婦產科醫師李茂盛表示,「保險套本身可能它會破掉,或是它有漏孔,那漏孔的話,有可能對方剛好在陰道裡有愛滋病病毒,可能經由漏孔傳遞給男方。」

 

用保險套、不接吻不代表百分之百不會感染愛滋,醫師說,戴保險套都可能意外懷孕,更何況是愛滋病病毒。而愛滋病傳染途徑是經由唾液、血液感染,只要身上一個小傷口都有感染危機。李茂盛說:「親吻男方的乳房,你本身嘴巴裡面有傷口或對方有傷口,傳染的比例相對的會增加。」

 

檢察官認為,愛滋病患者賣淫有無戴套?又如何界定是否為危險性行為?法官如此審判,恐怕會讓愛滋病者賣淫的門戶大開,檢方不服判決,將再提起上訴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陳佳鈴、謝憲宗) 

 

醫師看法︰戴套也可能染愛滋

〔記者徐夏蓮/台中報導〕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感染科主任盧敏吉昨天指出, 雖然該女子有要求客人戴保險套,但能否預防感染愛滋病,還得視「是否全程使用」、保險套材質、感染者體內病毒量多寡等因素而定,並非戴了保險套就不會感染愛滋病。

 

盧敏吉指出,戴保險套甚至無法百分百避孕,何況是防止感染愛滋病,從事性交易者,既已感染愛滋病,就不應該再從事性交易行業。

 

他發現許多愛滋感染者係到中國嫖妓而感染,這些人中,有人也戴了保險套,卻因中國的愛滋感染者多半無力就醫,體內愛滋病毒量極高,即使戴套,稍一不慎,仍有感染之虞。

 

檢方不服︰打開愛滋賣淫漏洞

〔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〕檢察官認為,戴保險套並不能「百分之百」防範愛滋,此一判決等於打開「愛滋病患也可賣淫」的漏洞,法官「非危險性行為」的認定,讓人無法接受,會提起上訴。

 

檢察官指出,戴保險套卻「中標」得性病例子不少,甚至戴兩層也無法百分之百防範,戴保險套不能保證是「安全性行為」;站在嫖客立場,賣春女隱瞞罹患愛滋,使嫖客陷入極度危險,至於未被感染是好運;何況該男子被檢察官傳訊到案,才知道對方罹患愛滋病。

 

檢察官認為,該法條要懲罰「隱瞞者」,因隱瞞造成被害人無限期恐懼。也有檢察官認為,若要成立犯罪,「隱瞞」、「危險性行為」兩者缺一不可,但衛生單位若認定戴保險套不是危險性行為, 該罪不易成立。

 

Rodrigo

總覺得蘋果畫的圖,都非常生動,很有感覺。MsgPlus_Img0587.png

 

據說新聞中的魯姓男客還怒罵「沒良心,有愛滋病還出來接客。」

 

對於這名魯姓男子花錢買性,我倒沒什麼意見,只是覺得很好笑,又是一個對AIDS一知半解的嫖客,都戴保險套了,還要煩惱這個問題,只能說,真是生得好命啊!不然怎麼會有空煩惱這種小的不能再小的0.0025%?

 

有關AIDS及男女性行為傳染機率詳情,先前AIDS恐慌症候群一文已說的非常清楚了。

 

雖說該名女子是自作孽,但因AIDS遭到家人排擠,也點出台灣國民教育水準,真的是低落到一個極致。

 

該名女子的丈夫,雖然僅是一名小小的計程車司機,我不知道是不是所謂的愛到卡慘死,但也許他比任何人都了解AIDS的傳染是相當不容易的,倘若是真的很了解AIDS,一些以高學歷自居的公衛白痴更應該感到羞愧才是。

 

余大律師和檢察官根本就是高知識,高學歷的公衛白痴,保險套也不能完全保證安全,也不確定完全不會傳染給他人,那言下之意就是要HIV帶原者不準做愛嘛!說者無意,聽者有意,眾高知識份子口中說不是這個意思,可是給HIV帶原者聽起來就是這個意思!

 

新聞還提到血液和唾液傳染,血液部分我無話可說,但是連唾液都扯進去,會不會太誇張了 ?不知道是記者不及格還是怎樣。

 

另外檢察官的想像力也是很豐富,昔日公娼還在時,有打開賣淫大門嗎?想像力會不會太豐富了點?這上訴在HIV帶原者聽起來,擺明就是不準作愛!另外要阻止HIV帶原者賣淫,請用點技巧,改善他們的處境,而不是只用粗暴的法令禁止,當他們處境改善,不需要賣淫,HIV帶原者也清楚自己免疫功能問題,自然不會沒事去賣淫找自己麻煩。 

 

新聞中又有人提到套還是懷孕,更何況AIDS,這邏輯很怪,不戴套內射,懷孕中獎率是20%,HIV中標率是0.1%,所以說起來,保險套預防AIDS是比避孕有效才對,基本上套子不破,全程正確使用,體液隔絕,就無須使用病毒量和精蟲量去評斷感染與懷孕的風險。

 

不過新聞有提到不建議HIV帶原者繼續從事性交易是對的,倒不是怕戴套還是會增加很多AIDS傳染,而是帶原者本身對病源體抵抗弱,可能會帶著結核病之類的跑來跑去,在性行為中,這比AIDS更容易傳染。

 

盧醫師提到HIV帶原者繼續賣淫的問題,所以要從改善HIV帶原者處境做起,改善帶原者處境,自然不會繼續賣淫,也能就醫控制,這樣就不會繼續傳播病毒,而不是只用法令禁止,就像賣淫禁那麼多年,也從來沒斷過。

 

檢察官憂慮此案將造成漏洞大開,賣淫的部份,不也罰了?這不管是不是帶原者,都一樣公平!哪來漏洞之說?只剩散佈AIDS的問題罷了。檢察官還說戴保險套還中標得性病例子不少,我只能表示廢話!也不看看他們有沒有全程正確使用,戴兩層這種話也講的出來,這檢察官真的是性知識不及格!

 

檢察官表示漏洞很危險,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,嫖客中獎機率就只剩0.0025%,大檢察官,社會有更多事情值得你關心!那個笨蛋嫖客我不予置評。

 

有些比較懂法規的檢察官說此案要判有罪不太可能。

 

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

第21條

 

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而供血或以器官、組織、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
使用,致傳染於人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危險性行為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。

 

依照法律,確實要包含危險性行為才是有罪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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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則推文分別取自PTT的Gossiping版和Sex版,原文正是上方的新聞,或同一事件的報導。

 

都能上PTT了,想必也有相當的學歷,可以說出這樣的話,可見國民水準之低落,我不免問,這就是我們國家教育出的好國民?

 

新聞:蘋果日報蘋果日報NOWnews自由時報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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