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IDSphobia

如果是因為只能接受一對一的感情,而心有芥蒂,這樣分手是可以理解的,單純觀念不合罷了,沒有什麼好非議的,如果分手理由是因為對方與陌生人發生過性愛,因此害怕感染HIV而分手,真的是很可悲!1b38f9e2.gif

 

安全性行為語出英文safe sex,危險性行為則是unsafe sex,如今美國與加拿大鑒於所謂的安全,是相對的概念,因此改用safer sex,與之相關的用詞還有protected sex和unprotected sex,分別對應safer sex和unsafe sex,基於形容詞的相對不確定概念,個人傾向以protected、 unprotected sex代替safer、unsafe sex

 

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而供血或以器官、組織、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,致傳染於人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;台灣衛生署因此明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,危險性行為之範圍,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,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,衛生署的危險性行為,與unprotected sex相同,定義在是否使用保險套等工具阻隔體液,若是阻隔了體液,就是protected sex,也就是安全性行為,危險性行為的又分低風險和高風險性行為,unprotected oral sex和unprotected vaginal sex,分別是低風險性行為和高風險性行為。

 

到此可以很清楚,以衛生署的定義來看,危險性行為和HIV感染與否,是以體液阻隔與否來作標準,而不是多少性伴侶或族群的問題,若是做到全程帶套保護,縱使千人斬,亦可全身而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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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乃標準的衛道宣導模式,衛道不會認同衛生署定義的標準,衛道總不願面對事實和真相,總喜歡多加強調多重性伴侶和同志有多危險,甚至宣揚守貞、忠貞防愛滋,不符合其理念的性行為即視為危險性行為,但如上述所言,主要是protected和unprotected的問題,多重性伴侶只有在unprotected的條件下,才能構成影響,如果同志和多重性伴侶的人都做好保護,又何來危險之說?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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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者都做足了保護,都不符衛生署危險性行為的定義,沒有哪個比較危險的問題,都儘可能做好保護了,還要這樣拿相對的放大鏡檢視批評,因噎廢食就是這麼可悲。1b38f9e2.gif

 

宣導單一性伴侶防愛滋,多少人被這種信念害死!從理論上來說,單一性伴侶確實是較少和帶原者接觸的機會,但問題是人永遠不知道另一半是不是也如此,當另一半到處unprotected sex,這些人還自以為他們的單一性伴侶很安全,傻傻的不做任何保護,許多悲劇就這樣發生了!與其宣導單一性伴侶防治愛滋,還不如宣導不分族群都做好protected sex,恐嚇同志和多重性伴侶是危險性行為,更有藉機歧視、標籤化、邊緣化之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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